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瑞華 張維發 蕭智宏 蕭李香加 黃雅琳 林銘燦 陳淑伶 陳健興
陳演宗 蕭智元 鄭偉智 許世明 劉淑芳 謝傑夫(原姓名謝永德)
謝永成 謝繼琮 魏琬琍 廖美月 普馨瑩 張鳳枝 林潔之 李月惠 劉玉玲 鄭素貞 即 被 告 漢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簡安宏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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