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原 告 張智誠
複 代 理人 黃曼瑤律師
郭明翰律師
林庭誼律師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
何思瑩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所為之109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與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原記載「編號D部分面積九四點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與被告張智忠取得」,應更正為「編號D部分面積九四點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與被告張智忠取得,其中原告應有部分為十分之六,被告張智忠應有部分為十分之四」。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爰依前述說明,職權
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