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公司臺灣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景坤
被
上訴人 金中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素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 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2 萬1,796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9,156 元(參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