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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佳醫股份有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坤 被 上訴人 金中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9 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2 萬1,796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9,156 元(參拾參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