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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李正豐 被上訴人  光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 萬1,78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 萬8,27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