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名芳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陳逸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75萬4,1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萬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