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金讚汽車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宗明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3,08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