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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42號 原   告 金讚汽車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輝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宗明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3,08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