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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魏子傑 被 上訴人 黃明盛       鈦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