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3號
上 訴 人 魏子傑
被
上訴人 黃明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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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曾明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
未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