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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原   告 欣城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欣城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孫維欣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 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 二、本件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於法不合。訴外 人即原告公司股東施民元雖聲請本院選任其為本件訴訟原告 之特別代理人,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本院109年度聲字第 218號)。是原告本件起訴,其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為不合 法,有命補正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