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福慶
被 告 郭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郭侯」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郭候」。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