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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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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振德 被   告  富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福慶 被   告  郭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郭侯」之 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郭候」。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