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
原 告 蔡宗霖
被 告 佳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隴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向本院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8 年度司促字第
31720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惟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12月30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1 件及本院答詢表3 件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