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永堂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永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宥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旻峰       王素鐘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607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新臺幣(下同 )2,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