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奇
被 告 廖月慈
被 告 趙金定(原名:趙秉驊)
被 告 李秉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 年6 月23日下午5 時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 年5 月28日宣判,
惟因原告尚未繳足第一審
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
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
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
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
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