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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奇 被   告 廖月慈 被   告 趙金定(原名:趙秉驊) 被   告 李秉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 年6 月23日下午5 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 年5 月28日宣判, 因原告尚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已定期命其補繳,且 難於原定宣判期日前確認原告是否依期補正;為確認本件訴 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 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