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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      告  施建嘉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宋易達律師
被      告  恆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芳 
被      告  恆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  代理人  邱瓊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