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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原   告 梁麗蘭 被   告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5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而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