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賢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兩造間之
合建契約可得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133,794,13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728,3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