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育賢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東瀚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之合建契約可得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133,794,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28,39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