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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24號
原      告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被      告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素蝶 
被      告  駿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萬2128元。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
    理  由
一、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對被告方素蝶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聯旺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上訴。
二、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亦未繳納裁判費,其等訴訟標的金額為4803萬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萬2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駿賢國際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等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