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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豐佑 被   告 湯富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0 月26日送達原告,有掛號郵件查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 頁至第32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