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3號
原 告 鼎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豐佑
被 告 湯富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0
月26日送達原告,有掛號郵件查單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7
頁至第32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