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9號
原 告 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麒任
被 告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陽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
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規定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者,依同法第531 條規定
,應賠償
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
擔保所受之損害。
債權人所負
此項賠償損害責任,
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
,不以債權人有無故意或過失為要件」,有最高法院89年
台
上字第672 號判決
可資參照,則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規定之
請求權係法定請求權,
非屬侵權行為請求權,無同法15條有
關侵權行為
特別審判籍規定之
適用,至為明確。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地在「新北市○○區○○○路○○○ 號4 、
5 樓」,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次查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大肆聲請假扣押,並經士林地院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0
51條假扣押裁定准予為假扣押,
嗣被告隨即大肆對原告貨款
債權等財產聲請
強制執行,其後被告對原告所提民事訴訟業
經判決被告敗訴確定,被告因而聲請撤銷原假扣押裁定,是
原告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1 條第1 項規定及
民法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擇一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是
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