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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及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菁芳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擴舉律師       顏永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 萬 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負擔50% ,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667 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如以2,000 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瑞陞公司,與曾禎 合稱被告)前於108 年4 月22日向原告借貸2,000 萬元,並 簽立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應於一年後清償,但屆期 瑞陞公司並未還款。又被告曾禎(以稱曾禛)明知瑞陞公司 並無財務能力清償借款,卻向原告詐貸鉅額款項後不知流向 ,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無法自瑞陞公司獲 得清償。分別依消費借貸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另瑞陞公司與曾禎對原告之給付義務本於個 別之發生原因,對於原告負全部給付義務,且無主從關係,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並聲明:㈠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曾禎應給付原告2,000 萬元 ,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㈢前開第㈠、㈡項之給付,如各該項任一被告已為全 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瑞陞公司負責人前為籌措電影「為你存在的每一 天」(下稱系爭影片)後製成本費用,曾透過友人介紹向妙 天禪師尋求投資合作,雙方約定於108 年3 月6 日見面,會 面當下妙天禪師表明其常認同瑞陞公司拍攝系爭影片,為 弱勢發聲的理念,並爽快答應投資系爭影片2,000 萬元資金 。瑞陞公司負責人得到妙天禪師親口承諾投資2,000 萬元後 ,即通知合作廠商開始進行電影後製工作,事後妙天禪師即 透過原告公司名義匯款2,000 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瑞陞 公司,並對外發佈新聞稿,表明因其非常認同為弱勢發聲的 電影,也認為弱勢團體非常需要社會大眾理解,弱勢的困難 也應該讓更多人看見,所以才伸手援助這齣電影等語,並為 此獲得好評以及名譽。瑞陞公司收受系爭款項後,業已依約 定將相關投資款「全數」用於電影後製成本費用,事後系爭 影片亦如期於台灣上映,原計畫接續於大陸等地上映。料 ,竟遭遇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影視業大受打擊,各國紛 紛祭出影院禁令,亦停止新片上映,方致瑞陞公司無法如期 回收投資成本。原告清楚知悉系爭款項本質上即屬投資,方 會一再要求查明系爭款項流向,以釐清是否有部分款項遭瑞 陞公司抑或是曾禎挪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瑞陞公司給付2,000 萬元,有無理 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固 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 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 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決要 旨可供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負舉 證責任之一方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提出證據,如已足使法院 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時,即可認有相當之 證明,其舉證責任已盡,應轉由他方負舉證之責。如他方對 其主張於抗辯之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或僅以空言爭執者 ,不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即應認定其抗辯事實 之非真正,而應為他方不利益之裁判(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 字第1679號判例、96年度台上字第808 號判決、95年度台上 字第1808號判決意旨)。 ⒉原告主張瑞陞公司向其借貸200 萬元,約定於1 年後清償, 原告於108 年4 月22日匯款200 萬元至瑞陞公司帳戶,瑞 陞公司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及借據為證( 本院卷第13頁、第15頁),且瑞陞公司就其已收受上述款項 、簽立借據及迄未清償等情,均未爭執(本院卷第64頁、第 76頁),信為真實。次查,系爭借據記載:「茲因甲方( 下稱原告)借貸予乙方(下稱瑞陞公司)新台幣2000萬元, 以製作電影為你存在的每一天(或名:【殘缺天使】),無 息借款期限一年以此據為證,若瑞陞公司提早售出大陸電影 版權,則以此收入先行還款。」等語,有系爭借據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13頁),堪認瑞陞公司已與原告約定於1 年後返 還系爭2,000 萬元款項,且如瑞陞公司提早售出系爭影片大 陸電影版權,即需以該收入先行還款。依據系爭借據之文義 內容,原告與瑞陞公司就系爭2,000 萬元確係合意成立借貸 關係。因此,原告主張其係基於兩造合意之借貸契約而匯款 系爭款項至瑞陞公司帳戶乙情,已提出記載明確之借據為證 ,已足證明其上述主張。被告否認此情,即應提出足以推翻 上述情節之具體事證。 ⒊瑞陞公司雖不否認簽訂系爭借據之事實,辯稱系爭借據僅 是兩造形式上簽訂,系爭款項實際上係原告投資電影之投資 款等情,並提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新聞報導內容,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67至72頁、第155 至159 頁)。惟觀諸附表一報導內容:「為了感念主席即時 的金援,曾禎導演特別將洛杉磯電影獎最佳劇情片的獎項, 刻上悟覺妙天主席的名字」等語、附表三報導內容為:「妙 天助理只承認投資電影,代為回應會投資電影是因為劇情感 人;投資是內部的事」等語,均係有關於妙天禪師與系爭影 片間關係之報導,與原告是否有投資拍攝系爭影片,顯然無 任何關聯性,無從推論系爭款項為原告於瑞陞公司拍攝系爭 影片之投資款。再觀諸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 因原承諾的另一投資人臨時撤資導致所有進度暫時停止,為 了順利按照計畫在今年上映,只得請師父幫忙;師父指示由 師父個人的投資公司來補足剩餘的二千萬元資金等語」,亦 僅能得知妙天禪師有指示其投資公司補足不足之2,000 萬元 資金,惟借款亦不失為補足資金之方式,並非必得推論即為 投資系爭影片。況上開受採訪者或LINE群組貼文者,均非親 自參與簽訂爭借據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未曾見聞系爭借據雙 方當事人簽立系爭借據過程及磋商情節,自難期其為正確之 資訊。是瑞陞公司徒以上開採訪報導及對話內容即論證原告 係因投資關係而匯款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等情,尚嫌速斷, 不足憑採。又審以系爭借據已明確記載雙方間消費借貸之關 係,而曾禎為瑞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僅為具有通常社會 經驗之成年人,更係經營事業多年之專業人士,對於借貸與 投資兩者間之區別及應負之權利義務不同,實無諉為不知之 理,其於以瑞陞公司負責人身份簽訂系爭借據時,若無與原 告達成借貸合意,焉會率爾代表瑞陞公司於系爭借據上簽名 ,而雙方又為何需簽立形式與實質不符之系爭借據之必要性 ,亦未見瑞陞公司提出合理說明。更證明瑞陞公司辯稱雙方 就系爭款項,形式關係為借款,實質關為投資關係等情, 屬無據,不足採信。 ⒋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 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款項係 為借貸之款項,既為可採,而雙方亦約定借款期限為1 年即 108 年4 月22日至109 年4 月22日,系爭借款已於109 年4 月22日屆期,然瑞陞公司迄今仍未清償。因此,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以有 損害之發生、有責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而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 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 足當之;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該他人或不免為 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參照)。又依據首揭關於舉證責任分配 原則,原告主張曾禎有為瑞陞公司詐取貸款之情事,而為曾 禎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被告主張瑞陞公司拍攝系爭影片因有投資人撤資導致 資金不足無法繼續完成影片後製,曾禎因而透過妙天禪師向 原告貸款2,000 萬元等情,核與附表二所示LINE之貼文內容 相符,自堪信為真實。瑞陞公司收到系爭款項後完成系爭影 片之後製,而於108 年12月上映等情,有網路新聞報導附卷 可證(本院卷第67至72頁)。基上,原告於出借系爭款項予 瑞陞公司時,已知悉瑞陞公司借款原因為投資人撤資造成資 金短缺,而瑞陞公司取得系爭款項後亦依據借款規劃之用途 完成系爭影片之後製並上映。足證曾禎於系爭款項借貸過程 中,對於瑞陞公司資金短缺之情形及借貸資金用途均係據實 告知原告。並無有虛偽不實之詐欺手段。 ⒊原告雖主張曾禎明知瑞陞公司並無財務能力清償借款,及原 告匯入之系爭款項,瑞陞公司於1 個月內即全數匯出,主張 系爭款項有遭曾禎挪用之嫌。然審諸瑞陞公司因投資人撤資 導致影片後製停擺,想必財務狀況已相當窘困。則瑞陞公司 於向原告借得系爭款項後隨即進行後製工作,且因支付相關 費用予廠商而花費殆盡等情,並未違背事理常情,此情亦應 係原告於出借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時即可想像。蓋因瑞陞公 司若非資金需求急迫,何需向原告借貸。原告以瑞陞公司收 到系爭款項後隨即花用一空,而質疑曾禎挪用系爭款項,尚 屬速斷。再者,原告於借貸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時,已知悉 瑞陞公司財務狀況窘困,未來清償系爭借款之主要資金來源 當係寄望於系爭影片上映後之收入。然因系爭影片上映時, 逢新冠狀肺炎疫情肆虐,收入不如預期,至無法清償系爭 借款,亦非曾禎事前所能預料。此外,原告就曾禎有何故意 違背善良風俗之不法行為導致原告受有損失之構成要件事實 ,並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曾禎既否認上情,自難認原 告已盡舉證之責,本院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瑞陞公司給付2,000 萬元 ,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告其餘請求,包括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及遲延利息; 以及瑞陞公司與曾禎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請求部分,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及瑞陞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楊淳翔 證明原告匯款2,000 萬元係為投資瑞陞公司拍攝電影,惟原 告主張證人楊淳翔並未見聞系爭借據簽立過程,則證人楊淳 翔既未親身經歷雙方簽立系爭借據經過,自無法證明雙方簽 立系爭借據時之真意,而無傳喚必要;原告雖聲請調取瑞陞 公司聯邦銀行仁愛分行帳戶中原告匯入款項後之6 筆匯款匯 出對象,證明曾禎有挪用系爭款項之事實。惟瑞陞公司已依 據向原告借款時所告知之借款用途完成系爭影片之後製,即 無查證資金流向等細節之必要。此外,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 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 │媒體 │時間 │內容 │ │ │ │ │ ├────┼───────┼──────────────────┤ │獨家報導│108 年12月25日│……為了感念主席即時的金援,曾禎導演│ │ │ │特別將洛杉磯電影獎最佳劇情片的獎項,│ │ │ │刻上悟覺妙天主席的名字!這次《為你存│ │ │ │在的每一天》大膽碰觸國片少見的社會弱│ │ │ │勢議題,描述一名智能發展遲緩的單親媽│ │ │ │媽獨力帶著五歲的女兒生活,所遭遇到的│ │ │ │種種現實問題,國會政黨聯盟也希望透過│ │ │ │這部片子喚醒國人對弱勢團體的關注! │ │ │ │ │ │ │ │今(2019)年12月上映的電影《為你存在│ │ │ │的每一天》,講述的是智能發展遲緩的單│ │ │ │親媽媽與女兒相依為命,在社會備受欺凌│ │ │ │與歧視感人題材,因為拍攝完後製時一度│ │ │ │面臨經費困難的窘境,悟覺妙天主席心想│ │ │ │這樣的社會弱勢電影,非常需要社會大眾│ │ │ │的理解、弱勢的困難也應該被更多人看見│ │ │ │,於是伸手援助這齣電影。…… │ └────┴───────┴──────────────────┘ 附表二 ┌─────┬────┬────────────────────┐ │群組 │發話人 │內容 │ │ │ │ │ ├─────┼────┼────────────────────┤ │殘缺天… │周小哥 │報告明蓮師姐我也稍微補充一下上週向師父陳│ │ │ │報這部作品時的背景,這部電影由我及曾禎共│ │ │ │同出資,經過半年籌備已在去年底開拍,其主│ │ │ │題刻劃親情人性、劇情內容感人是極易引發共│ │ │ │鳴的好作品,但因原承諾的另一投資人臨時撤│ │ │ │資導致所有進度暫時停止,為了順利按照計畫│ │ │ │在今年上映,只得請師父幫忙,原本希望是和│ │ │ │基金會合作一起推動影片所要傳遞人性本善的│ │ │ │理念,但師父裁示基金會應不適合參予營利項│ │ │ │目的出資,所以師父指示由師父個人的投資公│ │ │ │司來補足剩餘的二千萬元資金,此外,師父也│ │ │ │當場指導,將原本片名「為你存在的每一天」│ │ │ │改成「殘缺的天使」以符合劇情內涵,並同意│ │ │ │擔任電影的出品人一起把這部國片順利完成,│ │ │ │以上說明 │ │ ├────┼────────────────────┤ │ │張菁芳 │收到,謝謝委員 │ │ │(明蓮)│ │ └─────┴────┴────────────────────┘ 附表三 ┌────────┬──────────────────────┐ │時間 │內容 │ ├────────┼──────────────────────┤ │108年12月13日 │…不過,《壹週刊》打聽之下,妙天涉足娛樂圈陸│ │ │陸續續傳聞甚多,有一說,他只是投資方,但又有│ │ │一說,身價號稱27億的妙天,對網紅很有興趣,想│ │ │投資「台灣達人秀」,還有意收購。… │ │ │ │ │ │…為此,《壹週刊》求證妙天,妙天助理只承認投│ │ │資電影,代為回應:「會投資電影是因為劇情感人│ │ │,所以他才會投資,我們只有投資《為你才在的每│ │ │一天》是因為很感動,沒有拉投資什麼達人秀啦,│ │ │投資是內部的事,不需要跟你(講),很抱歉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