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45號
原 告 美麗寶島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菁芳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寶軒律師
被 告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律師
複 代 理人 楊擴舉律師
顏永慶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8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 萬
元,及自民國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三、
訴訟費用由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負擔50% ,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667 萬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
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如以2,000 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瑞陞公司,與曾禎
合稱被告)前於108 年4 月22日向原告借貸2,000 萬元,並
簽立借據(下稱
系爭借據),約定應於一年後清償,但屆期
瑞陞公司並未還款。又被告曾禎(以稱曾禛)明知瑞陞公司
並無財務能力清償借款,卻向原告詐貸鉅額款項後不知流向
,係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之方法,使原告無法自瑞陞公司獲
得清償。
爰分別依消費借貸及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
提起
本件訴訟。另瑞陞公司與曾禎對原告之給付義務本於個
別之發生原因,對於原告負全部給付義務,且無主從關係,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並聲明:㈠被告瑞陞傳播有限公司應給
付原告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曾禎應給付原告2,000 萬元
,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㈢前開第㈠、㈡項之給付,如各該項任一被告已為全
部或一部給付者,其餘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義務
。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瑞陞公司負責人前為籌措電影「為你存在的每一
天」(下稱系爭影片)後製成本費用,曾透過友人介紹向妙
天禪師尋求投資合作,雙方約定於108 年3 月6 日見面,會
面當下妙天禪師表明其
非常認同瑞陞公司拍攝系爭影片,為
弱勢發聲的理念,並爽快答應投資系爭影片2,000 萬元資金
。瑞陞公司負責人得到妙天禪師親口承諾投資2,000 萬元後
,即通知合作廠商開始進行電影後製工作,事後妙天禪師即
透過原告公司名義匯款2,000 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瑞陞
公司,並對外發佈新聞稿,表明因其非常認同為弱勢發聲的
電影,也認為弱勢團體非常需要社會大眾理解,弱勢的困難
也應該讓更多人看見,所以才伸手援助這齣電影等語,並為
此獲得好評以及名譽。瑞陞公司收受系爭款項後,業已依約
定將相關投資款「全數」用於電影後製成本費用,事後系爭
影片亦如期於台灣上映,原計畫接續於大陸等地上映。
詎料
,竟遭遇全球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影視業大受打擊,各國紛
紛祭出影院禁令,亦停止新片上映,方致瑞陞公司無法如期
回收投資成本。原告清楚知悉系爭款項本質上即屬投資,方
會一再要求查明系爭款項流向,以釐清是否有部分款項遭瑞
陞公司抑或是曾禎挪用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駁回
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
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瑞陞公司給付2,000 萬元,有無理
由?
⒈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解釋契約,固
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
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
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有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決
要
旨可供
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負
舉
證責任之一方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提出證據,如已足使法院
心證形成達證據優勢或明晰可信之程度時,即可認有相當之
證明,其舉證責任已盡,應轉由他方負舉證之責。如他方對
其主張於抗辯之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或僅以空言爭執者
,不足以動搖法院原已形成之心證者,即應認定其抗辯事實
之非真正,而應為他方不利益之
裁判(參照最高法院18年上
字第1679號判例、96年度
台上字第808 號判決、95年度台上
字第1808號判決意旨)。
⒉原告主張瑞陞公司向其借貸200 萬元,約定於1 年後清償,
原告
乃於108 年4 月22日匯款200 萬元至瑞陞公司帳戶,瑞
陞公司
迄未清償
等情,
業據其提出匯款申請書及借據為證(
本院卷第13頁、第15頁),且瑞陞公司就其已收受上述款項
、簽立借據及迄未清償等情,均未爭執(本院卷第64頁、第
76頁),
堪信為真實。次查,系爭借據記載:「茲因甲方(
下稱原告)借貸予乙方(下稱瑞陞公司)新台幣2000萬元,
以製作電影為你存在的每一天(或名:【殘缺天使】),無
息借款期限一年以此據為證,若瑞陞公司提早售出大陸電影
版權,則以此收入先行還款。」等語,有系爭借據附卷
可稽
(本院卷第13頁),
堪認瑞陞公司已與原告約定於1 年後返
還系爭2,000 萬元款項,且如瑞陞公司提早售出系爭影片大
陸電影版權,即需以該收入先行還款。依據系爭借據之文義
內容,原告與瑞陞公司就系爭2,000 萬元確係
合意成立
借貸
關係。因此,原告主張其係基於
兩造合意之借貸契約而匯款
系爭款項至瑞陞公司帳戶乙情,已提出記載明確之借據為證
,已
足證明其上述主張。被告否認此情,即應提出足以推翻
上述情節之具體事證。
⒊瑞陞公司雖不否認簽訂系爭借據之事實,
惟辯稱系爭借據僅
是兩造形式上簽訂,系爭款項實際上係原告投資電影之投資
款等情,並提出如附表一、三所示之新聞報導內容,及如附
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67至72頁、第155
至159 頁)。惟
觀諸附表一報導內容:「為了感念主席即時
的金援,曾禎導演特別將洛杉磯電影獎最佳劇情片的獎項,
刻上悟覺妙天主席的名字」等語、附表三報導內容為:「妙
天助理只承認投資電影,代為回應會投資電影是因為劇情感
人;投資是內部的事」等語,均係有關於妙天禪師與系爭影
片間關係之報導,與原告是否有投資拍攝系爭影片,顯然無
任何關聯性,無從推論系爭款項為原告於瑞陞公司拍攝系爭
影片之投資款。再觀諸附表二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
因原承諾的另一投資人臨時撤資導致所有進度暫時停止,為
了順利按照計畫在今年上映,只得請師父幫忙;師父指示由
師父個人的投資公司來補足剩餘的二千萬元資金等語」,亦
僅能得知妙天禪師有指示其投資公司補足不足之2,000 萬元
資金,惟借款亦不失為補足資金之方式,並非必得推論即為
投資系爭影片。況
上開受採訪者或LINE群組貼文者,均非親
自參與簽訂爭借據之當事人或
關係人,未曾見聞系爭借據雙
方當事人簽立系爭借據過程及磋商情節,自難期其為正確之
資訊。是瑞陞公司徒以上開採訪報導及對話內容即論證原告
係因投資關係而匯款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等情,尚嫌速斷,
不
足憑採。又審以系爭借據已明確記載雙方間消費借貸之關
係,而曾禎為瑞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僅為具有通常社會
經驗之成年人,更係經營事業多年之專業人士,對於借貸與
投資兩者間之區別及應負之權利義務不同,實無諉為不知之
理,其於以瑞陞公司負責人身份簽訂系爭借據時,若無與原
告達成借貸合意,焉會率爾代表瑞陞公司於系爭借據上簽名
,而雙方又為何需簽立形式與實質不符之系爭借據之必要性
,亦未見瑞陞公司提出合理說明。更證明瑞陞公司辯稱雙方
就系爭款項,形式關係為借款,實質關為投資關係等情,
洵
屬無據,
不足採信。
⒋再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478 前段、第233 條
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款項係
為借貸之款項,既為可採,而雙方亦約定借款期限為1 年即
108 年4 月22日至109 年4 月22日,系爭借款已於109 年4
月22日屆期,然瑞陞公司迄今仍未清償。因此,原告請求被
告返還2,000 萬元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以有
損害之發生、有責原因之事實及二者間具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
成立要件。而民法上之詐欺,必詐欺行為人有使他人陷於錯
誤之故意,致該他人基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
始
足當之;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該他人或不免為
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最高法院98年度
台上字第171 號判決參照)。又依據
首揭關於舉證責任分配
原則,原告主張曾禎有為瑞陞公司詐取貸款之情事,而為曾
禎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
經查,被告主張瑞陞公司拍攝系爭影片因有投資人撤資導致
資金不足無法繼續完成影片後製,曾禎因而透過妙天禪師向
原告貸款2,000 萬元等情,
核與附表二所示LINE之貼文內容
相符,自
堪信為真實。瑞陞公司收到系爭款項後完成系爭影
片之後製,而於108 年12月上映等情,有網路新聞報導附卷
可證(本院卷第67至72頁)。基上,原告於出借系爭款項予
瑞陞公司時,已知悉瑞陞公司借款原因為投資人撤資造成資
金短缺,而瑞陞公司取得系爭款項後亦依據借款規劃之用途
完成系爭影片之後製並上映。足證曾禎於系爭款項借貸過程
中,對於瑞陞公司資金短缺之情形及借貸資金用途均係據實
告知原告。並無有虛偽不實之詐欺手段。
⒊原告雖主張曾禎明知瑞陞公司並無財務能力清償借款,及原
告匯入之系爭款項,瑞陞公司於1 個月內即全數匯出,主張
系爭款項有遭曾禎挪用之嫌。然審諸瑞陞公司因投資人撤資
導致影片後製停擺,想必財務狀況已相當窘困。則瑞陞公司
於向原告借得系爭款項後隨即進行後製工作,且因支付相關
費用予廠商而花費殆盡等情,並未違背事理常情,此情亦應
係原告於出借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時即可想像。蓋因瑞陞公
司若非資金需求急迫,何需向原告借貸。原告以瑞陞公司收
到系爭款項後隨即花用一空,而質疑曾禎挪用系爭款項,尚
屬速斷。再者,原告於借貸系爭款項予瑞陞公司時,已知悉
瑞陞公司財務狀況窘困,未來清償系爭借款之主要資金來源
當係寄望於系爭影片上映後之收入。然因系爭影片上映時,
適逢新冠狀肺炎疫情肆虐,收入不如預期,至無法清償系爭
借款,亦非曾禎事前所能預料。此外,原告就曾禎有何故意
違背善良風俗之不法行為導致原告受有損失之
構成要件事實
,並未提出具體事證
以實其說,曾禎既否認上情,自
難認原
告已盡舉證之責,本院無從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
,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結論: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瑞陞公司給付2,000 萬元
,及自109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原告其餘請求,包括依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後段請求曾禎賠償2,000 萬元及遲延利息;
以及瑞陞公司與曾禎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請求部分,均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及瑞陞公司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
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
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六、本件事實、證據已經足夠明確,被告雖聲請傳喚證人楊淳翔
證明原告匯款2,000 萬元係為投資瑞陞公司拍攝電影,惟原
告主張證人楊淳翔並未見聞系爭借據簽立過程,則證人楊淳
翔既未親身經歷雙方簽立系爭借據經過,自無法證明雙方簽
立系爭借據時之真意,而無傳喚必要;原告雖聲請調取瑞陞
公司聯邦銀行仁愛分行帳戶中原告匯入款項後之6 筆匯款匯
出對象,證明曾禎有挪用系爭款項之事實。惟瑞陞公司已依
據向原告借款時所告知之借款用途完成系爭影片之後製,即
無查證資金流向等細節之必要。此外,雙方所提出的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的證據,經過本院斟酌後,認為都不足以影
響到本判決的結果,因此就不再逐項列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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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 │時間 │內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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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導│108 年12月25日│……為了感念主席即時的金援,曾禎導演│
│ │ │特別將洛杉磯電影獎最佳劇情片的獎項,│
│ │ │刻上悟覺妙天主席的名字!這次《為你存│
│ │ │在的每一天》大膽碰觸國片少見的社會弱│
│ │ │勢議題,描述一名智能發展遲緩的單親媽│
│ │ │媽獨力帶著五歲的女兒生活,所遭遇到的│
│ │ │種種現實問題,國會政黨聯盟也希望透過│
│ │ │這部片子喚醒國人對弱勢團體的關注! │
│ │ │ │
│ │ │今(2019)年12月上映的電影《為你存在│
│ │ │的每一天》,講述的是智能發展遲緩的單│
│ │ │親媽媽與女兒相依為命,在社會備受欺凌│
│ │ │與歧視感人題材,因為拍攝完後製時一度│
│ │ │面臨經費困難的窘境,悟覺妙天主席心想│
│ │ │這樣的社會弱勢電影,非常需要社會大眾│
│ │ │的理解、弱勢的困難也應該被更多人看見│
│ │ │,於是伸手援助這齣電影。…… │
└────┴───────┴──────────────────┘
附表二
┌─────┬────┬────────────────────┐
│群組 │發話人 │內容 │
│ │ │ │
├─────┼────┼────────────────────┤
│殘缺天… │周小哥 │報告明蓮師姐我也稍微補充一下上週向師父陳│
│ │ │報這部作品時的背景,這部電影由我及曾禎共│
│ │ │同出資,經過半年籌備已在去年底開拍,其主│
│ │ │題刻劃親情人性、劇情內容感人是極易引發共│
│ │ │鳴的好作品,但因原承諾的另一投資人臨時撤│
│ │ │資導致所有進度暫時停止,為了順利按照計畫│
│ │ │在今年上映,只得請師父幫忙,原本希望是和│
│ │ │基金會合作一起推動影片所要傳遞人性本善的│
│ │ │理念,但師父裁示基金會應不適合參予營利項│
│ │ │目的出資,所以師父指示由師父個人的投資公│
│ │ │司來補足剩餘的二千萬元資金,此外,師父也│
│ │ │當場指導,將原本片名「為你存在的每一天」│
│ │ │改成「殘缺的天使」以符合劇情內涵,並同意│
│ │ │擔任電影的出品人一起把這部國片順利完成,│
│ │ │以上說明 │
│ ├────┼────────────────────┤
│ │張菁芳 │收到,謝謝委員 │
│ │(明蓮)│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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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內容 │
├────────┼──────────────────────┤
│108年12月13日 │…不過,《壹週刊》打聽之下,妙天涉足娛樂圈陸│
│ │陸續續傳聞甚多,有一說,他只是投資方,但又有│
│ │一說,身價號稱27億的妙天,對網紅很有興趣,想│
│ │投資「台灣達人秀」,還有意收購。… │
│ │ │
│ │…為此,《壹週刊》求證妙天,妙天助理只承認投│
│ │資電影,代為回應:「會投資電影是因為劇情感人│
│ │,所以他才會投資,我們只有投資《為你才在的每│
│ │一天》是因為很感動,沒有拉投資什麼達人秀啦,│
│ │投資是內部的事,不需要跟你(講),很抱歉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