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陶金銘 被 上訴人 騏汕股份有限公司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84 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 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