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陶金銘
被
上訴人 騏汕股份有限公司
騏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淑麗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784 號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4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萬
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