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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除字第148 號 聲 請 人 台灣西部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艷麗 訴訟代理人 梁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4 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2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 遺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22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4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 據 號 碼│ ├──┼───────┼───────┼───────────┼─────────┼─────────┤ │001 │台灣西部精密股│臺北富邦商業銀│108 年11月25日 │83,410 │JG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行五股分行 │ │ │ │ │ │朱艷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