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龍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正昌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
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
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6 號
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6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
無訛。又系爭
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2 月12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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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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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勁機機械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8 年10月30日│39,269 元 │PD0000000 │ │
│ │ │林口站前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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