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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龍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正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6 號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公告於鈞院網站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36 號公示催告 在案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 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2 月12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8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⒈ │勁機機械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8 年10月30日│39,269 元 │PD0000000 │ │ │ │ │林口站前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