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弘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恩泉
訴訟代理人 林怡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74 號
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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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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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77-NA-000523│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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