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廣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樹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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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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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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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廣尼企業股│國泰世華銀│108年12月15 │10,238元 │KA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新樹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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