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邁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佶
代 理 人 歐陽姍汶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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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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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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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鏵塑股份有│聯邦銀行五│108年5月16日│882,000元 │UI0000000 │ │
│ │限公司 劉│股分行 │ │ │ │ │
│ │兆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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