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向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繼成
代 理 人 陳碧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
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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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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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第一商業銀│第一商業銀│108年11月21 │180萬元 │EH0000000 │ │
│ │行長泰分行│行長泰分行│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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