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臺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進來
訴訟代理人 林美吟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票據,業經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5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
期間
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
失之票據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
上開本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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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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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到
期日│金 額│本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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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藝工│臺灣中小企│108 年│108 年│126,167元 │CS0000000 │ │
│ │業股份│業銀行五股│12月28│12月28│ │ │ │
│ │有限公│分行 │日 │日 │ │ │ │
│ │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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