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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維霖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冠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司催字第396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附 表:(109 年度除字第32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 │ ├──┼────┼──────┼───────┼─────────┼─────┤ │001 │維霖紙器│陽信商業銀行│108 年7 月6 日│200,000元 │AG0000000 │ │ │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 │ │ └──┴────┴──────┴───────┴─────────┴─────┘ 以上原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