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林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志銘
代 理 人 林家琦
上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2號
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以上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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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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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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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晨實業股│華南商業銀│109年2月5日 │81,806元 │PD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二重分行│ │ │ │ │
│ │藍青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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