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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博揚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立峯 訴訟代理人 黃雅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00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9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53 號│ ├───┬─────┬─────┬───────┬─────┬─────┬──┤ │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合作金庫商│合作金庫商│ 108年12月24日│ 10,000元 │AZ0000000 │ │ │ │業銀行二重│業銀行二重│ │ │ │ │ │ │分行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