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洛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達
上列
聲請人因證券喪失,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28 號
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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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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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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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洛津企業有│玉山銀行泰│108 年5 月3 日│ 70,000元 │ AK0000000│ │
│ │限公司 │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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