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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弘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性良 訴訟代理人 洪毓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3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00 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弘翔國際企│遠東銀行新│108 年2 月1 日│100,000元 │CH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莊富國分行│ │ │ │ │ │ │李性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