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宓子厚(Brian Zihou Mi)
訴訟代理人 許閔茹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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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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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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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8年4月22日│31,050元 │BRP0000000│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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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8年6月5日 │3,402元 │BRP0000000│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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