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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宓子厚(Brian Zihou Mi) 訴訟代理人 許閔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72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 │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35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8年4月22日│31,050元 │BRP0000000│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公司│ │ │ │ │ │ ├───┼─────┼─────┼──────┼─────┼─────┼──┤ │002 │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8年6月5日 │3,402元 │BRP0000000│ │ │ │)商業銀行│橋分行 │ │ │ │ │ │ │(股)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