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富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威融
代 理 人 張文馨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
10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17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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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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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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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志輝 │聯邦銀行中│109年4月20日│95,750元 │UA0000000 │ │
│ │ │港簡易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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