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力勤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燕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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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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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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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佳信實業有│台灣銀行副│109年1月2日 │120,330元 │AM0000000 │ │
│ │限公司劉新│都心分行 │ │ │ │ │
│ │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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