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明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伯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
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
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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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4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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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人 │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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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藍今蓮 │108 年11月15日 │ 未載 │24,000,000元│ 未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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