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7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76號 聲 請 人 明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 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 ,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 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0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 │本票附表:109 年度除字第476 號 │ ├──┬─────┬────────┬──────┬──────┬──────┬──┤ │編號│發 票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金 額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藍今蓮 │108 年11月15日 │ 未載 │24,000,000元│ 未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