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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0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林怡廷 訴訟代理人 劉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 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 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 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 │股票附表:109 年度司催字第440 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 │ │ │ │ │ ├──┼──────────────┼─────────────┼───┼─────┼───┤ │0001│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ND-5765-0 │ 1 │1000 │ │ ├──┼──────────────┼─────────────┼───┼─────┼───┤ │0002│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ND-5766-2 │ 1 │1000 │ │ ├──┼──────────────┼─────────────┼───┼─────┼───┤ │0003│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ND-5767-4 │ 1 │1000 │ │ ├──┼──────────────┼─────────────┼───┼─────┼───┤ │0004│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ND-5768-6 │ 1 │1000 │ │ ├──┼──────────────┼─────────────┼───┼─────┼───┤ │0005│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ND-5769-8 │ 1 │1000 │ │ ├──┼──────────────┼─────────────┼───┼─────┼───┤ │0006│展達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105-NE-2048-9 │ 1 │1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