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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北亞石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朝旺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16 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 │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518 號│ ├───┬──────┬────┬──────┬─────┬─────┬──┤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 1 │北亞石化實業│第一銀行│109年5月31日│27萬453 元│ MA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 │ │ │ │ │ │戴朝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