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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京政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慧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1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33號 │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名漢科技股│上海銀行新│109年2月29日│6,930元 │HC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莊分行 │ │ │ │ │ │ │洪景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