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衣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光安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
所載支票4 紙(下稱
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7 號
公示催
告,並刊登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
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
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
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
、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
條定有明文。
揆諸上開規定,關於公示催告之公告,係以法
院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倘法院認為必要時,始
得命登載於新聞紙,此觀上開法文107 年6 月13日修正之立
法理由即明。
三、
經查,聲請人前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0
7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命聲請人應於上開裁定送達之
翌
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
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上開裁定於108 年
9 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雖於10
8 年10月3 日逕將公示催告內容登載於太平洋日報,然未依
上開裁定主文,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且本院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復未命聲請人得將公示催告刊
登新聞紙,揆諸
前揭法律規定,已視為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即無從進行,聲請人仍據以聲請
除權判決,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倘仍欲聲請除權
判決者,自得重行聲請公示催告,並遵守公示催告裁定所定
向本院聲請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並於申報權利期間
屆滿後3 個月內,再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併予指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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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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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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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古豐國際實│國泰世華新│108年7月31日│19,500元 │IJ0000000 │ │
│ │業股份有限│板分行 │ │ │ │ │
│ │公司 馮大 │ │ │ │ │ │
│ │為 │ │ │ │ │ │
├───┼─────┼─────┼──────┼─────┼─────┼──┤
│002 │愛家家具有│國泰世華新│108年7月31日│19,500元 │IJ0000000 │ │
│ │限公司 吳 │板分行 │ │ │ │ │
│ │志明 │ │ │ │ │ │
├───┼─────┼─────┼──────┼─────┼─────┼──┤
│003 │坤茹企業有│國泰世華新│108年7月31日│19,500元 │IJ0000000 │ │
│ │限公司 許 │板分行 │ │ │ │ │
│ │坤成 │ │ │ │ │ │
├───┼─────┼─────┼──────┼─────┼─────┼──┤
│004 │床的世界股│國泰世華新│108年7月31日│175,500元 │IJ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板分行 │ │ │ │ │
│ │陳燕飛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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