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一兆
相 對 人 鴻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
代理人 郭英豪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七日所處理
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鴻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郭英豪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
連帶給付
王一兆薪資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肆元,並應於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日前連帶給付
資遣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如未遵期支
付
資遣費,應連帶賠償
違約金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之調解成
立部分,就其中鴻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郭英豪應連帶給付資遣
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及違約金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合計共貳
拾壹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0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
)21萬元,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鴻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郭英豪於109年12月30日前連帶給付王一兆薪資14萬
9704元,並應於110年3月2日前連帶給付資遣費10萬5000元
,如未遵期支付資遣費,應連帶賠償違約金10萬5000元。」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約於110年3月2日前給付資遣
費10萬5000元,應連帶給付違約金10萬5000元
等情,
業據聲
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據,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資
遣費10萬5000元及違約金10萬5000元,合計共21萬元之調解
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