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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一兆 相 對 人 鴻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郭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月七日所處理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鴻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及郭英豪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前連帶給付 王一兆薪資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肆元,並應於民國一一○ 年三月二日前連帶給付資遣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如未遵期支 付資遣費,應連帶賠償違約金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之調解成 立部分,就其中鴻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郭英豪應連帶給付資遣 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及違約金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元,合計共貳 拾壹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0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台幣(下同 )21萬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鴻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郭英豪於109年12月30日前連帶給付王一兆薪資14萬 9704元,並應於110年3月2日前連帶給付資遣費10萬5000元 ,如未遵期支付資遣費,應連帶賠償違約金10萬5000元。」 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依約於110年3月2日前給付資遣 費10萬5000元,應連帶給付違約金10萬5000元等情,業據聲 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資 遣費10萬5000元及違約金10萬5000元,合計共21萬元之調解 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