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姚雲雯
相 對 人 鴻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郭英豪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
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
資遣費及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92,710 元,
惟相
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
,聲請裁定就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果欄
第三項所載之資遣費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
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92,71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