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文欽
相 對 人 瑞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七日所處理
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
方同意調解方案。有關和解金新臺幣玖萬元,資方以分期方式給
付,資方應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將三張面額各新臺幣叁萬
元整到期支票(期別: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年一
月十五日、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交付予勞方。」之調解成立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2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90,000元,
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
方案。有關和解金90,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給付,資方應
於109年12月8日將3張面額各30,000元整到期支票(期別:
109年12月15日、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0日)交付予勞
方。」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
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
堪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資遣費90,000
元,給付方式為相對人開立3張面額各30,000元到期支票(
期別:109年12月15日、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0日)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