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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文欽 相 對 人 瑞華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七日所處理聲 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勞資雙 方同意調解方案。有關和解金新臺幣玖萬元,資方以分期方式給 付,資方應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八日將三張面額各新臺幣叁萬 元整到期支票(期別: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年一 月十五日、一一○年二月二十日)交付予勞方。」之調解成立部 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9 年12月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90,0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同意調解 方案。有關和解金90,000元,資方以分期方式給付,資方應 於109年12月8日將3張面額各30,000元整到期支票(期別: 109年12月15日、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0日)交付予勞 方。」之調解成立,惟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 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 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90,000 元,給付方式為相對人開立3張面額各30,000元到期支票( 期別:109年12月15日、110年1月15日、110年2月20日)之 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