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張文治
相 對 人 天鵬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三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
間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6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履行
,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
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
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
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
請就相對人應給付50,0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