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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59號 聲 請 人 鄭思宓 相 對 人 引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 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有關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主文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2,216 元,以及相對人應提撥新臺幣312 元至聲請人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9 月2 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216 元,以及應提撥31 2 元至聲請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 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10 年9 月 2 日新北府勞資字第1101645258號函、110 年新北府勞仲字 第26號勞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 件仲裁判斷主文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 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仲裁 判斷主文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2,216 元 ,以及應提撥312 元至其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之仲裁判斷 主文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