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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范氏莊PHAM THI TRANH 相 對 人 大來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所處理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雙方 同意調解方案,故本案調解成立。有關調解方案一及二金額合計 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對造人應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五日 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頭。」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資遣費、午餐 費、轉換雇主等事項之勞資爭議,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 28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 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下同) 178,705元、午餐費2,795元,合計共181,500元,相對人 並未依約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 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 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故本案調解成立。有關調解方案1及2金額合計181,500元 對造人應於110年8月5日一次全額匯入勞方原薪資轉帳戶頭 。」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 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信屬 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178,705元 及午餐費2,795元,合計共181,5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