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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執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李秋佳 相 對 人 凱暉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仲裁判斷內容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作成仲裁判斷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278元,相對人今仍未 履行,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勞 資爭議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資方應給付勞 方資遣費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有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合意仲裁判斷書1 份為證。惟相對人未依仲裁判斷內 容履行等情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