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李秋佳
相 對 人 凱暉家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麗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所處理有關
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勞資爭議仲
裁判斷內容欄,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之仲裁判斷主文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9 月30日
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作成仲裁判斷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9,278元,
惟相對人
迄今仍未
履行,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
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指派勞
資爭議
仲裁人仲裁成立,仲裁判斷主文為:「資方應給付勞
方
資遣費新台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捌元。」有新北市政府勞
資爭議
合意仲裁判斷書1 份為證。惟相對人未依仲裁判斷內
容履行
等情,
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