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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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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61號 抗 告 人 許芷婕 相 對 人 丞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詩涵 代 理 人 李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0 年7 月2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用。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