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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標的金額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