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
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
,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
經查,本件
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標的金額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