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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專調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施家煌 相 對 人 隆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 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 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年金、勞健保費、特別休假 薪資共131萬2309元,而相對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縣○○市 ○○路○○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可按, 聲請人自認其提供勞務地在桃園縣○○市○○○○區○○路 ○○號(聲請人誤載為桃園市○○○○區○○路○○號),均 本院管轄轄區,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