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施家煌
相 對 人 隆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善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
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
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年金、勞健保費、特別休假
薪資共131萬2309元,而相對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縣○○市
○○路○○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變更登記表
可按,
聲請人
自認其提供勞務地在桃園縣○○市○○○○區○○路
○○號(聲請人誤載為桃園市○○○○區○○路○○號),均
非
本院管轄轄區,依
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
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奎彰